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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

中國時報【林偉信╱台北報導】

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3年前因雙子星案被控收賄遭聲押,她要閱卷遭駁後聲請釋憲。大法官會議昨日作成737號解釋,認定現行法律沒有讓偵查中的犯罪嫌疑人及律師,獲知聲押理由的具體內容及證據,違反憲法規定,應在1年內修法,逾期失效,以落實保障人權及訴訟權。

大法官會議為這件聲請案,上個月曾召開憲法法庭,賴素如對著包括司法院院長賴浩敏在內的15位大法官哭訴,說她因此被法官裁押4個月,人生及名譽都沒了,昨日得知釋憲結果,她說總算為司法人權的保障,邁開了一小步,並希望自己是訴訟程序上受此不公平對待的最後一人。

落實人權及訴訟權

刑事訴訟法主管單位、司法院刑事廳長蔡彩貞表示,將遵照釋憲內容,在兼顧人權保障及國家正確有效行使刑罰權的情況下,邀集各界開會討論,全面進行檢討改進並推動修法。

737號解釋雖宣告1年後現行法條失效,但即日起法官對犯罪嫌疑人及律師,偵查中羈押程序聲請閱卷應如何裁定?大法官們雖然沒有明說,但法界認為,法官可依釋憲結果,就具體個案審酌,除非有串證及危害偵查之虞,否則應適度提示聲押證據。

犯嫌應精選得知聲押依據

賴素如及律師聲請釋憲的訴求,是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「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」,她們認為這項規定,違反憲法對訴訟權及人身自由權的保障,請求大法官宣告違憲,還要求可據此聲請刑事補償或國家賠償。

大法官認為,除了賴主張的法條外,同法第101條第3項也應該一併檢討,因為這些法律規定,導致犯罪嫌疑人及律師只最後機會知道檢方聲押的事實,根本不知道具體內容及證據,想要聲請閱卷又被法院依「偵查不公開」為由駁回。

大法官解釋指出,除非有事實足認有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,或勾串共犯及證人等,危害偵查目的,或危害他人生命、身體疑慮,法官可以禁止嫌疑人及律師獲知聲押證據,否則應以適當方式及時讓其告悉,以有效行使防禦權。

告悉方式以立法解決

至於應該用閱卷,或法官提示、告知、交付閱覽,或採其他適當方式,大法官會議認為這是立委立法時的裁量,但仍須注意要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。大法官們還建議,相關機關修法時,應一併考量是否將強制辯護制度擴及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。

賴素如請求諭知國賠或刑事補償救濟部分,大法官認為,不屬於大法官職權,決議不受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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